(2017)苏05民终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861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朱荣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惠安路8号惠民工业园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胜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兴,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荣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本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