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杜裕前、杜卓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裕前,杜卓远,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杜裕前,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杜卓远,男,200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码头。组织机构代码:69609993-3。本院在执行杜裕前、杜卓远与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6)赣09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赔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金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