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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明生与刘永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刘永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702号原告:李明生,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被告:刘永善,男,成年,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刘永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永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回对被告刘永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生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