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关于李延香与朱君、葛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香,朱君,葛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延香,女。被执行人朱君,男。被执行人葛秋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香与被执行人朱君、葛秋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延香与被执行人朱君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朱君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延香欠款5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朱君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给付期限、数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