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管亮亮、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亮亮,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管亮亮,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神东村65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4136-1;法定代表人:孟祥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亮亮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东龙橡塑有限公司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皖02**执80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收取执行款330万元外(该案暂未能执行到工程款);此外,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