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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执科与孙景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执科,孙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刘执科,男,1943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孙景明,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执科与被执行人孙景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执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执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