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晓霞、郭建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吴晓霞,郭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4644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68号华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锡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霞,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郭建军,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霞、郭建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蕴娟 书记员傅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