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8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袁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892号之二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权淑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全,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军,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6元,由原告负担137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