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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恒成与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赛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成,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赛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624号原告:刘恒成,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被告:海南赛凡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15-3号经贸大厦第12层写字间。原告刘恒成与被告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940元,减半收取计15470元,由原告刘恒成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岑运伟人民陪审员  程作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裕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