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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协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邓吉斌、桂永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吉斌,桂永芳,阳文明,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协84号申请执行人邓吉斌,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桂林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桂永芳,女,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桂林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阳文明,男,1968年1月5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桂林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晓珍,男,1960年12月27日生,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邓吉斌、阳文明、桂永芳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星民初字第1398号【(2016)桂0305执121号】一案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增儒审 判 员 曾宪戊审 判 员 伍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苛书 记 员 秦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