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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涛与徐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徐明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029号原告:邹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徐明超,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志,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涛与被告徐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涛、被告徐明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5000元。具体诉讼请求为维修车辆的费用为10000元,分责后被告应赔偿原告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4日7时20分许,原、被告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原告共支付修车费10000元。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被告徐明超辩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4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遇被告骑二轮电动车载李淑英沿省道307线由东向西在前顺向行驶左转弯至肇事处,原告驾车发现时处理不及,发生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4月1日,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2016)第0006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3月8日,山东泰衡正秉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鲁B×××××雪铁龙C5DC7167TYCB于评估基准日的事故直接损失价格总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肆元整(10774元)。2017年4月20日,青岛众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发票,鲁B×××××小型轿车维修花费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徐明超骑二轮电动车与原告邹涛的鲁B×××××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邹涛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故原、被告在本次事故应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徐明超对评估报告及结算单有异议,未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徐明超应当赔偿原告邹涛经济损失5000元(10000元×5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涛经济损失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明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