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叶峰与茅迪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叶峰,茅迪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9954号原告金叶峰,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茅迪敢,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金叶峰诉被告茅迪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叶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叶峰诉称:2016年1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约定于2016年12月24日返还,逾期则自愿承担日利率3%的违约金。同年1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6日返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则另需承担未返还部分款项的10%按日计算违约金。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20000元。被告茅迪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约定于2016年12月24日返还,逾期则自愿承担日利率3%的违约金。同年11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6日返还,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则另需承担未返还部分款项的10%按日计算违约金。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其利息1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各2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茅迪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叶峰借款1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茅迪敢负担。原告金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茅迪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