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美英与迟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英,迟爱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565号原告:林美英,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爱霞,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原告林美英与被告迟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服装款16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四季青中洲2062映谷店16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迟爱霞支付给原告林美英16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林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迟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