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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贵诉被告席大鹏、第三人尹徳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贵,席大朋,尹徳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523号原告李红贵。男,1979年8月1日,汉族,现住辽中区。被告席大朋,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第三人尹徳忠,男,50岁,汉族,个体户,现住辽中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贵诉被告席大鹏、第三人尹徳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5元。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杨洪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