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曹伟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曹伟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法定代表人:蓝达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细妹、冯健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伟强,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沙塘圩东区49号。法定代表人:曹伟强。申请执行人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曹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伟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开平市华兴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对被执行人曹伟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优先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优先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优先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优先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18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