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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正虎与被执行人王月明、吴严霞、王成元、李吉萍、郭树江、吴元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虎,王月明,吴严霞,王成元,李吉萍,郭树江,吴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何正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月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吴严霞,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成元,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吉萍,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树江,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吴元荣,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虎与被执行人王月明、吴严霞、王成元、李吉萍、郭树江、吴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31259.22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