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少武、尤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0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告:尤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唯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