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15-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邓家村*组村民,现住本村0140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某某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崔某,系该组组长。权利人崔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权利人崔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31500元,执行费381元,诉讼费5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回本案案件款,并已支付申请人崔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