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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了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田某存款32550元(含执行费3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代某领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3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 马 军审判员 :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