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代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了代某与王某、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田某存款32550元(含执行费3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代某领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30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 马 军审判员 :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