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熊丽与陈风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丽,陈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丽,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陈风勇,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丽与被执行人陈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风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陈风勇3套房产,并查明该3套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并租赁予重庆康弗尔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已裁定对其截止2019年2月之后的租金收入予以扣留,其另有两套房产在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陈述证明,被执行人陈风勇外出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陈风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5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结案通知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