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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和进富与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进富,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56号原告:和进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西广,该村委主任。被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公延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和进富与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和进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进富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和进富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