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和进富与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进富,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556号原告:和进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西广,该村委主任。被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公延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和进富与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高孟村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和进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进富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和进富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