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琴、王业兰等与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魏楼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王业兰,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魏楼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167号原告:徐琴,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业兰,女,200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杰涛,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30261972********。系王业兰父亲。被告: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魏楼居民组。负责人:王国平,该居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琴、王业兰与被告固始县城郊乡六里棚社区魏楼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琴、王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琴、王业兰负担。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