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启与金林君、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启,金林君,罗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97号原告:陈宗启,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金林君,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罗建军,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宗启与被告金林君、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宗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陈宗启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