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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宗启与金林君、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启,金林君,罗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97号原告:陈宗启,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金林君,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罗建军,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宗启与被告金林君、罗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宗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陈宗启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