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丁某某、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丁某某,丁某乙,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398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丁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丁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丁某乙、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某、丁某乙、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某某、丁某乙、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曾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