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陈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陈传伟,陈华应,谢雪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96203800。负责人:董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传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麻某,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陈传伟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应,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雪莲,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传伟、陈华应、谢雪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赵启龙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