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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阳县湘林小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县湘林小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湘林小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法定代表人:周志宏,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和平,邵阳县五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邵阳县湘林小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建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建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准许王建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王建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王建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佩华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