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世龙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龙,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3民初1298号原告吴世龙,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公务员,住武宁县。被告王平,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住武宁县。原告吴世龙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吴世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平负担。审 判 员 王忠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道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