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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2与刘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243号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被告:刘某3。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刘某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对刘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承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