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蕾与刘娜娜、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蕾,刘娜娜,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742-1号申请执行人:杨蕾,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被执行人:刘娜娜,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志超,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杨蕾与刘娜娜、王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娜、王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娜娜、王志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娜娜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2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波审判员 贾红星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