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治平与陈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治平,陈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9729号原告夏治平,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叶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夏治平诉被告陈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治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叶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夏治平诉称: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10月30日,利息为银行同期五年贷款利率的4倍。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7年1月31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7年1月25日。因上述借款被告均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9700元,支付利息47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借款55000元,支付其中20000元按年利率19%计算5个月的利息1583元。被告陈叶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10月30日,利息为银行同期五年贷款利率的4倍。2016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7年1月31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期至2017年1月25日。2017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3份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陈叶江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9%计算20000元借款的5个月利息1583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叶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叶江返还夏治平借款55000元,支付利息1583元,共计56583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陈叶江负担。原告夏治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叶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