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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左文斗润通润滑油城、左文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左文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6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磊,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强,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左文斗润通润滑油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东街。经营者:左文斗,职务不详。被告:左文斗,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左文斗润通润滑油城(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左文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62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2999.96元(本金的10%);3、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449.85元(欠款金额的1‰);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5、判令以上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推出垫付宝业务,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并通过网站推出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的交易工具。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担保函件,根据合约原告为被告垫付消费款,被告尚欠29999.62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左文斗润通润滑油城、被告左文斗的身份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445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44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菅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