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成与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孙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国锋,男,汉族。丁成与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国锋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丁成与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国锋银行存款22230元(其中执行标的22000元,执行费230元),申请执行人丁成已经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孙国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