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梅、钟舍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梅,钟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钟舍妹,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志梅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7日已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的申请,系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志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