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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梅、钟舍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梅,钟舍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钟舍妹,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武义县。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志梅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7日已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的申请,系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志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