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合浦县廉州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合浦县廉州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1146号原告:广西合浦县廉州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学宫街11号。法定代表人:韩传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原告广西合浦县廉州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月调解期限的申请,后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为此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合浦县廉州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劲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