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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乃秀与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乃秀,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5163号原告:吴乃秀,男,1952年8月21日生,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西连,该村委会村主任。原告吴乃秀与被告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牌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乃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家牌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乃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206.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2年前多次在我饭店消费,共计欠款1570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2500元,下欠13206元至今未还。被告杨家牌村委未作答辩。原告吴乃秀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杨家牌××年元月27号出具的欠款证明,证实:被告杨家牌××年之前的餐费共计15706元,后分两次支付餐费2500元,余款13206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请求,吴乃秀向本院提交杨家牌村委出具的欠条,该证据结合吴乃秀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吴乃秀与杨家牌村委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及双方结算后杨家牌村委欠吴乃秀餐费13206元的事实,该款杨家牌村委应向吴乃秀支付。杨家牌村委在吴乃秀向其主张权利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向吴乃秀支付逾期利息。吴乃秀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家牌村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乃秀餐费13206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3206元和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被告新泰市泉沟镇杨家牌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