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翠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李翠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碱沟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齐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艺允,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翠萍,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翠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世纪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震代理审判员 朱 虹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