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良尧、金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良尧,金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章良尧,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大海,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良尧与被执行人金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高消费限制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后,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被执行人金大海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金大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孙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