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徐宏玉与张朝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宏玉,张朝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1民初213号原告:徐宏玉,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师四十二团七连职工,现住该团怡园小区19栋1单元102室。被告:张朝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师四十二团七连职工,现住该团怡园小区19栋1单元1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娅,新疆新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宏玉与被告张朝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宏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对被告张朝华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宏玉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宏玉撤回对被告张朝华的起诉。审判员 邹晴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和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