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史宝财、石敏与彭河、邓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财,石敏,彭河,邓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史宝财,男,52岁。申请执行人石敏,女,54岁。被执行人彭河,男,49岁。被执行人邓玉梅,女,5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宝财、石敏与被执行人彭河、邓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彭河、邓玉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彭河、邓玉梅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彭河予以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彭河银行存款23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冻结被执行人邓玉梅工资账户,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2民初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兆宝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