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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小明与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明,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508号原告:袁小明,男,1967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住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组。负责人:尹其刚,队长。原告袁小明与被告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袁小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袁小明负担。审判员  向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