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袁小明与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明,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508号原告:袁小明,男,1967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住四川省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组。负责人:尹其刚,队长。原告袁小明与被告安岳县护龙镇鲤云村10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袁小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袁小明负担。审判员 向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