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明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异28号案外人: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南瓦盆窑大街33号金鼎国贸中心1-2区*层。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560488868W。法定代表人:贾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明超,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2017年7月3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5年12月3日,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江波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金鼎国贸中心三、四层1-4区和二层1-2区商业经营权交给胡江波管理。此期间胡江波以张家口市百信丽家家居建材城的名义与杨明超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被执行人杨明超经营博尼维尔品牌商品。2016年12月6日,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江波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上述经营场所的商业经营权由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负责经营管理。2017年6月3日,案外人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向被执行人杨明超下达了追缴场租及费用的通知。同年6月7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案外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6月6日,案外人与杨明超经核对所欠场租及其他相关费用为72948元,双方同意以展厅内的所有商品追缴所欠费用。同年6月22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展厅内已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商品予以查封。现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执行案件,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追缴场租协议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外人以商品直接抵顶场租的流质条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无效条款。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无权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因此应予驳回其请求。被执行人称,因欠款问题,其曾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展厅中商品和轿车抵账,申请执行人也曾两次前往展厅盘点商品,但是双方没有谈妥。因本人也欠金鼎商场的场租,后和金鼎商议以店中的商品抵顶场租及其他费用。本院查明,2015年12月3日,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江波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将金鼎国贸中心三、四层1-4区和二层1-2区商业经营权交给胡江波管理。2015年12月16日,胡江波以张家口市百信丽家家居建材城(以下简称百信丽家)名义与杨明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2015年12月16日---2017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6日胡江波(百信丽家)与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华)签订解除委托经营协议。杨明超合作经营合同由中基华继续履行。2017年5月18日我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立家家居市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此期间执行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以被执行人在中基华经营的商场内的家具抵顶欠款,申请执行人也曾到商场中查看商品。2017年6月7日,我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扣被执行人在中基华经营商场中的商品。案外人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个体工商户)声称被执行人上述商品已于2017年6月6日被追缴所欠其场租及其他费用72948元,该商品的所有权已经归其所有,为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百信丽家装饰建材城的经营业主胡江波解除委托经营协议。被执行人杨明超与百信丽家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继。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系自然人杨春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与中基华(张家口)商业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权属关系,其对被执行人杨明超经营的中基华商场内展厅也不存在承租及管理关系。故其以杨明超展厅内商品追缴场租,并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案外人桥西鼎丽家居家饰广场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李月影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