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胡登攀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胡登攀,黄龙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439号原告: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280号2幢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39317X。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达,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朝阳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K1JQ43。法定代表人:胡登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登攀,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黄龙标,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胡登攀、黄龙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胡登攀、黄龙标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缺席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97357元并要求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照5.5%的逾期利率;要求被告胡登攀、黄龙标对被告苏州吉景装璜有限公司未出资部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胡登攀、黄龙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起,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因装修业务需要,向原告采购瓷砖等货物。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装修工地。截止2017年1月21日,原、被告经对帐确认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结欠原告97357元,此后,被告未再付款。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胡登攀、黄龙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起,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因装修业务的需要向原告采购瓷砖等材料。原告即按照被告苏州吉景装璜有限公司的指令送至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各装修工地。原告分多次共向10处工地供货,共计供货252139元,被告已支付122760元。2017年1月21日,原、被告经对帐确认,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欠我公司瓷砖款97357元……欠款人: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欠条、订货单、结算凭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瓷砖等货物,理由及时支付货款,拖欠不付,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胡登攀、黄龙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现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胡登攀、黄龙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苏州东联亿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7357元及利息(按973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94元,由被告苏州吉景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履行还款责任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陆志平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晴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