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吉安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吉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60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吉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8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娟、吴友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吉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鄂0102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吉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周吉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吉安及其辩护人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吉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刑初15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敏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云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