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慕继国申请执行王培福、刘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继国,王培福,刘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慕继国,,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苇河镇。被执行人王培福,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洪彬,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继国与被执行人王培福、刘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