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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慕继国申请执行王培福、刘洪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继国,王培福,刘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38号申请执行人慕继国,,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苇河镇。被执行人王培福,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洪彬,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慕继国与被执行人王培福、刘洪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