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大宇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大宇,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舒兰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12月19日被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和持有毒品,于2016年6月25日被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大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怀、代理检察员吴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大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张大宇指使王耀岐(不起诉)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支火柴枪。王耀岐在淘宝网“瞌睡虫laj”店铺,花费人民币268元为被告人张大宇购买了一支不锈钢火柴枪,收货地址是王耀岐位于长春市洋浦大街万科洋浦花园14栋1501室的住处。2016年6月23日,王耀岐在住处收到枪支将购买的火柴枪交给被告人张大宇,被告人张大宇按原价支付给王耀岐人民币268元买枪钱。经鉴定,该不锈钢火柴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大宇网上追逃。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昌邑区卢瓦尔镇D区43栋2单元201室将被告人张大宇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大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同案不起诉人王耀岐供述笔录、被告人张大宇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购买方式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更正。鉴于被告人张大宇能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大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大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