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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籽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籽赵,楼磊,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舒籽赵,男,1983年9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楼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金莺,女,1986年4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玉桂路62号第1楼东边。法定代表人:楼磊。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籽赵、楼磊、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籽赵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代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楼磊、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舒籽赵、楼磊、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舒籽赵、楼磊、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楼磊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永康市城西新区楼塘村486号,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舒籽赵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东塔路332号9单元401室的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应金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有浙G×××××号汽车一辆,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舒籽赵、楼磊、应金莺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舒籽赵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舒籽赵、楼磊、应金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