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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第三人姜春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3行初16号原告王永安,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光华街。法定代表人李东军,区长。第三人姜春,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诉被告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永安以本案应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永安负担。审 判 长  张 广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马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