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维武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武,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917号原告:李维武,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商贸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刘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涛,公司职员。原告李维武与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李维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维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