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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国忠与被卓平、林兰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忠,卓平,林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国忠,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卓平,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兰花,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忠与被执行人卓平、林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忠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作(2017)闽0304执1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兰花银行存款12504.4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