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7979高书法与李同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法,李同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7979号原告:高书法,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茂鹏,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同安,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高书法与被告李同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书法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同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书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法撤回对被告李同安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高书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平 来自